科技迅速发展,互联网科技时代下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早已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电子产品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能提供其他有形信息无法提供的信息,在各类诉讼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可复制性、与传统的书证、物证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特有属性决定了当事人直接取证的困难性,因此,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证据所存在的缺陷
法律上要求的证据,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规定要求提供原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电子证据没有传统观念上的原件,其原件就是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导致当事人自行取得电子证据原件十分困难。
法律上要求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而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极易被破坏,其作为法律上所需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加以认定。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无法通过法律认定时,其证据效力就无法确认,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其实,电子证据的上述两种缺陷,完全可以通过电子证据保全的途径来解决。电子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以及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优势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可以保证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从目前市面上来看,实时保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做到了弥补现行电子数据的举证、保全及采信的法律证据不足等缺点。
实时保平台的最大优势在于可随时随地将各类电子证据进行存储并同步保全到公证处服务器,全程未经第三方存储和处理,同时采用北京数字认证中心的数字签名和国家授时中心同步的时间戳,保证了证据的安全性和原始性,出现纠纷时可直接调取证据以保护自身权益,大大解决了电子证据所存在的缺陷。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应当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可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破坏,当事人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因此,实时保通过公证处的服务器随时随地存取证的功能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三、总结
电子证据是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公证机构凭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在电子证据时代来临的时候,公证保全证据不仅仅需要法律的规范,同时更需要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支持。
实时保证据保全技术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优势,为公证处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开展业务提供了多方面的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王敏超 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主任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